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305民初28582号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增加后确认为: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为80563.3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初,原告收到被告关于深圳市某厂区机电安装工程的招标邀请,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积极准备并参与了投标活动。为确保投标活动的诚信度,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将2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被告指定账户,该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经被告评审,原告未能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因此被告最迟应于2022年2月19日无条件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原告。自应退还保证金之日起,原告多次通过相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函件、微信等)向被告催讨投标保证金,被告确认尚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但至今仍未退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施工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名称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招标工程为深圳市某厂区机电安装工程,联系人为胡某;发标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投标截止日前2日内提交至招标人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未被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2021年11月16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名下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原告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与微信聊天催款记录,显示,因原告未能中标该施工招标文件项目,2023年3月30日,原告公司商务经理周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联系人胡某发送书面函件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方回复收到,后续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联系人胡某催讨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对方多次答复资金到位后返还但至今未予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转账记录、退款申请书及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足兹证明原告在参与被告作为招标的投标项目中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现原告未能中标该施工招标文件项目,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涉案招标文件载明,“未被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被告未依约及时向原告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该标准明显过高,且双方并未就被告逾期返还款项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作出约定,故本院酌定被告应以20万元为基数,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算90日历天之次日即2022年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超出前述标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44元,由原告负担1186.3元,被告负担4322.14元。原告已预交5508.4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费用4322.14元。 案件公告费被告负担,原告已实际缴纳250元,后续公告费原告应先预交,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前述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