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96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道张旺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5K3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