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610号
原告:***,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96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5K3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