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2042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记,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中,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东莞市泰福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记。
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记、**中、东莞市泰福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原告发出转普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及其代理人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转普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在预交期内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转普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