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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335号
申请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961H。
法定代表人:田桂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任:施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法定代表人:胡刚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505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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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5058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