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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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3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961H。
法定代表人:田桂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任:施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法定代表人:胡刚锋。
原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6元,减半收取8478元,由原告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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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