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1302号之一
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中桥村中坪煤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OMA6F2HDL36。
经营者:丁德刚,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清,该租赁站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961H。
法定代表人:田桂中。
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传唤双方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的经营者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9元,合计3549元,由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