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巴楚县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瑞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荣超新成大厦1105、1106、1108、1109、1110。

法定代表人:田桂中,总经理。

上诉人巴楚县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返还借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