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3执78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34439.9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34439.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江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