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栈,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黄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深圳软件园(**)**203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造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立锐光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2020年2月17日,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创造者公司同意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超网科技公司亦同意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8.85元,减半收取25169.43元,由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