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942、2945、2947、2949、2950号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942、2945、2950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运,女,系公
司员工。
2947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金霞,女,系公司员工。
2949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视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庆,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达视讯(**)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虹
审 判 员 叶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向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