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科技街9号3幢1410室。
法定代表人:师某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韩某,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李某,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河南省滑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原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违法。本案中,李某李某在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中其为李某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仲裁内容提起诉讼,重审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查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繁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繁劳仲裁字(2019)27号《裁决书》中有二项裁决内容,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一项仲裁内容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仲裁裁决全部内容一并予以明确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