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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周X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晋1124行初60号 原告陈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系周X、***、周X2母亲。 原告周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系陈X女儿。 原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系陈X女儿。 原告周X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系陈X儿子。 法定代理人陈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系周X2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X,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社会保险中心。 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新区国投财经中心集中办公区D座7层。 法定代表人刘X,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007858313488。 第三人临县社会保险中心。 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太和北路安居小区旁。 负责人郝X,主任。 第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科技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师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周X、***、周X2诉被告**市社会保险中心以及第三人临县社会保险中心、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陈X、周X、***、周X2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市社会保险中心以及第三人临县社会保险中心、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X、周X、***、周X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周X、***、周X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周X、***、周X2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