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87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祥,怀仁新家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太原市小店区太原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