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664号
原告:**,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山西省怀仁市新家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益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开源益通公司对**的损伤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赔偿费用待工伤等级评定后予以追加)。事实与理由:马立庄挂靠开源益通公司从事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公司井下采煤项目。2018年3月**受马立庄雇佣在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公司井下采煤项目从事采煤工作,每月工资为9000元左右,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9年6月23日23时许**在执行采煤工作时,被井下煤帮塌落砸伤。随后**被送往怀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怀仁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受限,在25日**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予以救治,被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多发骨折、肺挫裂伤、肝挫裂伤等。在该院治疗期间因该院床位紧张在**病情趋于稳定情况下该院让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又转至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治疗,被该院再次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第7、8前肋骨折等,在该院治疗18日后,于2019年7月23日办理出院手续,现在家疗养。出院后就**的受伤赔偿与开源益通公司一直予以协商,但开源益通公司一直推诿敷衍,出于无奈,在2020年8月4日**向怀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该局以工伤认定申请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怀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志鹏称,其是由马立庄直接雇佣,但**未起诉马立庄,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斌彬
人民陪审员 曹金莲
人民陪审员 蔡秀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