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5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常西村5组264号。

被执行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屯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屯劳人仲案调字(2020)第136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4253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向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