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朔州市朔城区人,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众信玉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蔚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众信玉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焦点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即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虽然各方没有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以确定用人单位,但在《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的前期下,一审法院否定《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的用人单位,而凭《代理工伤保险协议》重新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妥当,希望重审时予以查实。综上,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婧
审判员 曹日荣
审判员 池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进申
书记员 张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