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75号



原告:**汆,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杭州市滨江区,现住富县矿,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富县煤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012。

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XX园区XX街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4243695F。

原告**汆与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矿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汆与被告益通矿业公司、***庭外达成和解,被告益通矿业公司已清偿该笔欠款。原告**汆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益通矿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汆负担。





审 判 员 乔喜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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