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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021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17号2号楼1单元1802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号*号楼*单元****户。 被执行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0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号。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向法院缴纳案款2307209.51元,但因(2017)鲁0213民初2148号案件保全了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相对应财产1000万元,故案款没有发放至申请人,执行费25472.00元。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