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423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深业进元大厦塔楼2座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2060U。
法定代表人:徐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4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2592K。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28元,保全费38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邬真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