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杨成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王海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松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院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1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闫爱云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梅贺
书记员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