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恢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亚辰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641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37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9211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亚辰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4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