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恢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亚辰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641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37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9211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亚辰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8)鲁0304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恢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