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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正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298号 原告:淄博博山正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伊家楼牌坊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4895331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37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园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10388。 被告: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博山区颜北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429211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淄博博山正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资豪实业有限公司、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淄博博山正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博山正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