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660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原告姑苏区熬学蒂货运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50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9行“198000元”“744464.75元”补正为“188733.75元”“753731元”;
第10行“446678.85元”补正为“452238.60元”;
第11行“644678.85元”补正为“640972.35元”;
第17行“644678.85元”补正为“640972.35元”;
第24行“2137元”补正为“2163元”;
第25行“4513元”补正为“44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