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81民初230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