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被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长岭县长岭镇宝山村旺盛多孔砖厂,业主***,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区锦江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无职业,现住前郭县查干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松原市东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承担1340元;其余13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