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664号 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5096385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3873227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