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966号
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509638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3873227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孙党生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的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