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509638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3873227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21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科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