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611号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食品加工区三平方公里起步区**多层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

被告: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

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0元,由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