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5民初398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闫晗,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街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