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7605民初144号
原告: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翁泉村通天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OY5TX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5740623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纠纷在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矛盾已化解。现原告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0.00元,减半收取计7920.00元,由XX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