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3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郝心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东,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1元,减半收取449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国渠
审 判 员 汤孙宁
审 判 员 汪佩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仝 斌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