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690号
申请人:**新,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郝心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诉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账号:323600662018170073602)
财产保全费1670元,申请人**新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