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8738号
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1幢12楼。
法定代表人:宋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
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边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