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0142号
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1幢12楼。
法定代表人:宋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雨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拓展区。
法定代表人:包海江。
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周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