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2民初6186号
原告:邳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涉案货款全部付清、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