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房管、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