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60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宝锻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