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宝锻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60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宝锻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济南汇东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