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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赛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鲁0113执243号立案执行。 (2017)鲁011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向***偿还借款14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负担”。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6月5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财产。于2018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表示当时无法提供,但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