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81民初7198号
原告:启东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东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东高压油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东高压油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1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2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30010.3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修理油泵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从事开发、制造、维修、销售液压设备、铸锻机械、数控激光设备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61807元,事后被告已支付31796.68元,尚欠230010.32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1807元的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供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给付的货款31796.6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23001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无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高压油泵有限公司货款23001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