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08民初2356号
原告:刘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南大街1257号4栋6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实际施工的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八间领导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的工程款56156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3152天)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为290965元(561560×6%÷365×3152=290965);(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时止,按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1670天)为79649.21元(561560×3.1%÷365×1670=79649.21),两段利息合计为370614.21元;以上工程款和暂计的利息之和为932174.21元(大写玖拾叁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贰角壹分)。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作为工程总承包承包了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发包的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八间领导办公室的室内装饰工程。2023年,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将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八间领导办公室的室内装饰工程于2012年交付,自2012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辩称,欠付原告工程款561560元无异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我们不承担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1被告承诺书、《***证明》、1.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为被告工作人员》、1.3《爱企查网站专利信息检索-***为被告工作人员》、1.4《被告公众号文章检索-***为被告工作人员》。证明:***为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承包的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工程负责人,其签字确认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大唐清苑热电H标段八间领导办公室的室内装饰工程,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欠付刘某工程款561560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第二组证据:2.1《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2.2《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3《***身份证复印件》、2.4《大唐清苑热电项目厂前区建筑工程H标段计算审核报告》。证明:被告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1560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及利息的义务。
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称,从2011年开始施工直到2013年结束,完工后一直找不到被告,所以一直未起诉。大唐清苑热电厂付给被告款项的时间是2023年,所以之前被告一直以大唐清苑热电厂未付款为由推脱支付工程款。***是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的计划营销部主任,他可以证明我干过这个工程,他现在已经不在公司了。我带着十六七个人给被告施工八间办公室,工人工资都是我垫付的。利息是分段算的,因为被告的工程2012年底就完工了,所以我们主张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6%是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计算的。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说的,这个活是跟***和***联系,***管我干了多少活。之前没给过工程款。
庭审中,被告称,代理人之前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现在也在这个公司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承包了大唐清苑热电项目厂前区建筑工程H标段工程项目,***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原告刘某从被告处承包了该项目中的八间领导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款共计561560元,该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至今仍未给付原告工程款。2023年6月1日,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单位某有限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承诺收到大唐清苑热电厂结算款后支付2012年由刘某施工队施工的八间领导办公室工程款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561560.00),如不支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落款为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并加盖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保定南郊热电项目部章。2023年6月10日,***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单位某有限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承诺收到大唐清苑热电厂结算款后支付刘某施工队八间领导办公室工程款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561560.00),如不支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落款为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捺印)。2025年2月24日,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计划营销部出具支付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大唐清苑热电项目厂前区建筑工程H标段工程已完成结算,所有工程款均以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支付。”落款为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计划营销部并加盖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计划营销部章。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承包了被告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承包的大唐清苑热电项目厂前区建筑工程H标段工程项目中的八间领导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款共计561560元。原告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至今仍未给付原告工程款。现大唐清苑热电项目厂前区建筑工程H标段工程已完成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被告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有原告提交的中铁十九局第五公司大唐清苑热电H标项目部出具的承诺书、***出具的承诺书、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计划营销部出具的支付说明以及被告的自认为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561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计划营销部出具支付说明的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615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工程款561560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逾期付款利息,以5615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1.74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7904.7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21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