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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右奇出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5217号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儒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066385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中段西咸人才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7468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右奇出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逸翠园1都会2号楼1单元4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L9MY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右奇出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2025年1月20日,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