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031民初1340号
原告:杨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在本案中诉讼标的占比计算,原告杨某应交纳该部分案件受理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