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56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关山鲁磨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1)武经终字第00831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