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568号
原告:海南联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88号恒大海口文化旅游城48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方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方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联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联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联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