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海南嘉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民申300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民申3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某,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海南中晖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海南中晖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嘉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兴梅大道石梅山庄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嘉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嘉地公司)、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四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房屋升级改造事实的认定错误,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薛某在收房后发现,涉案房屋与该楼盘样板间的房屋构造、装修所用材料及家电的品牌完全一致,与小区其他住户的装修及设备标准也完全一致。该事实情况,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已查明属实,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但该查明的事实,只能证明海南嘉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与样板间一致的房屋的交房义务,同时证明了临海四建公司在收取薛某九十余万元的巨额装修款后,根本未实际进行装修升级改造的事实。为此一审中薛某提出装修工程造价评估申请,并已进入评估环节,却遭到海南嘉地公司的全力阻挠,造成评估鉴定中止。(三)一、二审法院对装修改造情况的认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且无中生有,应予以纠正。一、二审法院在临海四建公司缺席,装修公司未明确表示进行实质装修并提供任何装修的细节性文件的情况下,即认定临海四建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存在错误,一、二审法院的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和规律。薛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海南嘉地公司与临海四建公司是否应连带向薛某返还984619元房屋改造款及利息。薛某与海南嘉地公司签订的《石梅山庄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临海四建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改造施工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改造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已完成交付,薛某在接收涉案房屋时并未就该房屋是否进行实质改造提出异议。根据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结果,涉案房屋的房屋结构确与备案时载明的户型不一致,但这不能证明临海四建公司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实质改造,且薛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海南嘉地公司与临海四建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其房屋改造款,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薛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撰稿:*** 校对:***翀 印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9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