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苑**号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桥水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