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26民初6626号
原告:王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3月1日按照银行LPR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被告程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6日,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一份,双方就洪泽某小区2#及地下人防工程就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等内容进行约定。2023年5月5日,双方就案涉合同事宜进行结算,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款项726620元,约定被告于2024年2月份春节支付原告350000元,剩余在2025年1月份春节前付完全部余款,被告程某就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款项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现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是事实,现项目虽已完工,但仍未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改变了劳务协议的付款约定,被告不认可按照新的付款协议来进行付款。
被告程某辩称,其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6日,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一份,被告就将洪泽某小区2#及地下人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中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中约定,春节前可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在审计完成后三年内付清,每次付款需要提供劳务发票。
2023年5月5日,原告王某、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尚欠原告王某劳务款726620元并于当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2024年2月份春节前支付35万元,剩余部分在2025年1月份春节前付完全部余款。所有款项为无息付款,被告程某在付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
还查明,案涉洪泽某小区2#有房屋正在司法拍卖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劳务分包协议》、《结算单》、《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原告,且通过结算,对欠付劳动款项的款项和付款进行了重新确认,但是一直没有给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程某在付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但因没有明确约定,故于被告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上诉费账号:43×××40,被告涟水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某上诉费账号:43×××35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上诉费收款人账号名称:江苏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